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5037號 財產所有人:陳家狄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和美鎮 湖潭 642 436.97 | 8分之1 358,4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塗厝厝段塗厝厝小段631-2地號,原面積為436平方公尺 | |||||||
2 | 彰化縣 | 和美鎮 湖潭 643 971 7768分之267230,4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塗厝厝段塗厝厝小段631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查封時拍賣標的湖潭段642、643地號,二地相連,其上有多棟未保存登記建物,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及坐落於上之建物由共有人占有、使用。 二、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8,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7,8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六、土地是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