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82602號 財產所有人:林中建、林靜宜、林忠和、林靜羭、林忠民、林伯釗、林相伯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太平區 光興 72 8687.02 全部 16,149,000元
備考 林中建權利範圍80分之6、林靜宜權利範圍80分之50、林忠和權利範圍80分之4、林靜羭權利範圍80分之4、林忠民權利範圍80分之4、林伯釗權利範圍80分之6、林相伯權利範圍80分之6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續上頁)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查封時,僅相對人林靜宜在場,依地政人指界稱拍賣土地有臨路,土地上有設置鐵皮圍籬及鐵門,且有種植荔枝、龍眼等作物,其餘部分均為雜木林。
另據聲請人陳報稱上開鐵皮圍籬及鐵門為相對人林靜宜所設置,而荔枝、龍眼則為聲請人之祖父所種植,並無價值,拍賣土地亦無出租與他人之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14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45,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六、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八、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