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648號 財產所有人:賴淑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頭屋鄉 | 枋寮坑 | 497-17 | 15700.00 | 5分之1 | 1,088,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2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497-17地號為雜木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00648號 財產所有人:賴淑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頭屋鄉 枋寮坑 554-2 466.00 | 5分之1 32,000元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2 | 苗栗縣 頭屋鄉 枋寮坑 554-8 1777.00 5分之1 122,000元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2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554-2、554-8地號為雜木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 ||||||||
標別: 丙 | ||||||||
113年司執字000648號 財產所有人:賴淑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公館鄉 | 鶴子岡 | 593-4 | 162.00 | 5分之1 | 340,000元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2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593-4地號上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00648號
土
苗栗縣
頭屋鄉
頭屋鄉
枋寮坑段 小段 554-8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22,000 元
537坪(1777.00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乙
537坪(1777.00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乙
拍賣總底價
154,000
154,000
土
苗栗縣
頭屋鄉
頭屋鄉
枋寮坑段 小段 497-17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088,000 元
4749坪(15700.00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甲
4749坪(15700.00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甲
拍賣總底價
1,088,000
1,088,000
土
苗栗縣
公館鄉
公館鄉
鶴子岡段 小段 593-4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340,000 元
49坪(162.00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丙
49坪(162.00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丙
拍賣總底價
340,000
340,000
土
苗栗縣
頭屋鄉
頭屋鄉
枋寮坑段 小段 554-2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32,000 元
140坪(466.00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乙
140坪(466.00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乙
拍賣總底價
154,000
1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