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5953號 財產所有人:邱偉宗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第四頁 |
1 | 苗栗縣 苗栗市 聯大 1123 689.01 | 21分之1 148,000元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1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123地號上有數棟建物坐落,其餘部分為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標別: 乙 | ||||||||
112年司執字035953號 財產所有人:邱偉宗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苗栗縣 苗栗市 聯大 1237 3105.66 21分之1 180,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2 苗栗縣 苗栗市 聯大 1238 1120.00 21分之1 64,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1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237地號部分為雜草地、部分為茶園;1238地號為雜草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
(續上頁) | |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