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6825號 財產所有人:劉淦榮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公館鄉 鶴子岡 578 145 | 3分之1 96,000元 | |||||
備考 |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 |||||||
2 | 苗栗縣 | 公館鄉 鶴子岡 578―2 180 3分之1 116,000元 | ||||||
備考 |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民國113年4月18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其上為雜樹、雜草、部分芭蕉樹,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二、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三、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未直接臨路,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六、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之次序如下:(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