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0825號 財產所有人:潘佩佳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屏東縣 | 鹽埔鄉 | 洛陽 | 400 | 64.68 | 6分之1 | 42,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彭厝段495-19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上有門牌鹽埔鄉四維路49號建物坐落(經本院83年民執丑字第8001號案件查封,債權人:屏東縣稅捐稽徵處,債務人:潘來長,非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所有人及使用情形不明,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需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九、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10825號
土
屏東縣
鹽埔鄉
鹽埔鄉
洛陽段 小段 400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42,000 元
19坪(64.68平方公尺) x 6分之1 不點交
19坪(64.68平方公尺) x 6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42,000
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