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1169號 財產所有人:劉興湶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竹崎鄉 鹿滿 528 41.8 5分之1 52,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二、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不動產如係拍賣應有部分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對該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及價金無息退還。拍定後如有未載於拍賣公告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應由其起訴確認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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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