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81630號 財產所有人:張勝富即張揚菘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大社區 保甲 971 18.08 240分之24 96,000元
備考 分割自:127-5地號。重測前:保舍甲段127-58地號。
2 高雄市 大社區 保甲 975 115.02 240分之16 192,000元
備考 分割自:127-5地號。重測前:保舍甲段127-55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71地號係一三角形空地;975地號係巷道。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兩筆土地依地籍圖顯示均未直接臨路。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均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標別: 2
112年司執字081630號 財產所有人:張勝富即張揚菘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大社區 保甲 880 4.96 240分之24 128,000元
備考 分割自:127-15地號。重測前:保舍甲段127-26地號。
2 高雄市 大社區 保甲 880-1 6.08 240分之24 96,000元
備考 分割自:880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80地號、880-1地號係位於民族路11號工廠旁之巷道,惟工廠是否有部分占用到標的土地,需鑑界始可確定。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兩筆土地依地籍圖顯示均未直接臨路。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占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
(續上頁)
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均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土地使用分區均為農業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