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0296號 財產所有人:陳金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溪區 半屏 621 5915.51 180分之11 832,000元
備考 重測前:缺子段頂山腳小段329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3月20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標的為雜草林木叢生。復引用本件鑑定報告所示拍賣標的大多無路可達之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7,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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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之林業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標拍賣之土地為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國人不得應買。另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10296號 財產所有人:陳金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溪區 半屏 624 139.14 6分之1 53,000元
備考 重測前:缺子段頂山腳小段329-3地號。
2 桃園市 大溪區 半屏 625 697.74 6分之1 266,000元
備考 重測前:缺子段頂山腳小段329-2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3月20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標的為雜草林木叢生。復引用本件鑑定報告所示拍賣標的大多無路可達之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
五、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就該共有人擁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應買人不得拒絕承
買其餘之不動產;如有應退還應買人保證金之情形時,其保證金無息退還,部分退還時亦同。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標的均係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票軌,否則投標無效。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10296號 財產所有人:陳金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溪區 大鶯 1937 1085.12 6分之1 421,000元
備考 重測前:缺子段頂山腳小段49-1地號。
2 桃園市 大溪區 大鶯 1938 519.19 180分之11 74,000元
備考 重測前:缺子段頂山腳小段49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3月20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標的為雜草林木叢生。復引用本件鑑定報告所示拍賣標的大多無路可達之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9,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
五、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就該共有人擁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應買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如有應退還應買人保證金之情形時,其保證金無息退還,部分退還時亦同。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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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標的均係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票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