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4473號 財產所有人:趙錦坤(即趙錦泉之繼承人)、趙錦文(即趙錦泉之繼承人)、趙寶月(即趙錦泉之繼承人)、趙妤瑄(即趙錦泉之繼承人) | ||||
第四頁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後龍鎮 龍南 199 284 | 公同共有216分之10168,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為後龍段田心子小段180號 | |||||||
2 | 苗栗縣 | 後龍鎮 龍南 200 518 公同共有16分之141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為後龍段田心子小段181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民國113年1月4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99地號土地有部分道路、部分空地、廢棄磚牆(應以實測為準),200地號土地有部分空地、數棟建物、小部分土地公廟(應以實測為準)。 二、上開土地上之磚牆、建物、土地公廟等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八、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 九、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