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3584號 財產所有人:葉珈汝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仁武區 | 金鼎 | 仁大 | 18 | 461.12 | 600分之12 | 1,000,000元 |
備考 | 重劃前:金鼎段161-7地號(第96期市地重畫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欄所示。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五、金鼎段161-7地號(本件拍賣標的重劃前)於民國113年5月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目前為雜草空地,位處於仁武區仁雄路240巷對面。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目前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據謄本所載,本件土地為第96期市地重劃區。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