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8097號 財產所有人:蕭淑娟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燕巢區 千秋寮 240 4218.00 5分之1 211,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113年重測區。
2 高雄市 燕巢區 千秋寮 241-3 2939.00 5分之1 154,000元
備考 林業用地。113年重測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40地號、241-3地號土地均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六、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24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24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241-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賣)。
標別: 2
113年司執字018097號 財產所有人:蕭淑娟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燕巢區 千秋寮 249 22836.00 560分之12 132,000元
備考 林業用地。113年重測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賣)。
標別: 3
113年司執字018097號 財產所有人:蕭淑娟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燕巢區 千秋寮 3 732.00 35分之4 93,000元
備考 丙種建築用地。113年重測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續上頁)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