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7034號 財產所有人:賴伯男、陳碇基、陳俊生、陳俊樺、陳宏聖(陳勇在之承受訴訟人)、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陳芬敏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35 91.47 全部 5,660,000元
備考 陳碇基(權利範圍3分之1)、陳俊生(權利範圍9分之1)、陳俊樺(權利範圍9分之1)、陳宏聖(陳勇在之承受訴訟人)(權利範圍9分之1)、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權利範圍300分之66)、賴伯男(權利範圍300分之34)
2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35-1 15.61 全部 442,000元
備考 陳碇基(權利範圍3分之1)、陳芬敏(權利範圍9分之1)、陳俊生(權利範圍18分之1)、陳俊樺(權利範圍18分之1)、陳宏聖(陳勇在之承受訴訟人)(權利範圍9分之1)、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權利範圍300分之66)、賴伯男(權利範圍300分之34)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界稱,35地號係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3段158巷路燈編號545007號右側約2公尺之土地,土地被鐵皮棚架包圍,似做為倉庫或停車場使用,35-1地號與35地號相連,亦被鐵皮棚架圍繞,另據土地共有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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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陳碇基、陳芬敏、陳俊生、陳俊樺、陳宏聖稱,係共同出租予第三人高○能,租期自107年9月1日至117年8月31日止,每年租金90,000元,惟共有人間是否有分管契約同意出租,則未提供相關資料,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35地號為住宅區,35-1地號為公園用地。
二、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0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