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14182號 財產所有人:曾國清(即曾上萬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花蓮縣 新城鄉 嘉平 196 125 16分之4 470,000元
備考
2 花蓮縣 新城鄉 嘉平 201 49 16分之4 230,000元
備考
3 花蓮縣 新城鄉 嘉平 202 156 16分之4 710,000元
備考
4 花蓮縣 新城鄉 嘉平 226(42706假扣押?)119 16分之4 530,000元
備考
5 花蓮縣 新城鄉 嘉平 228(42706假扣押?)96 16分之4 360,000元
備考
6 花蓮縣 新城鄉 嘉平 229(42706假扣押?)125 16分之4 470,000元
備考
7 花蓮縣 新城鄉 嘉平 230(42706假扣押?)518 16分之4 1,99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196、228、229、230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係係在嘉里三路個房屋中間,其上部分雜草部分種植果樹等,另230地號土地上亦有一定著物。上開果樹和定著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201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係位於嘉里三路9號旁空地,上鋪設柏油,有畫停車格供停車之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件202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報稱其上有一無門牌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件226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種植作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六、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3年5月21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總價新台幣:4,7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52,000元。
四、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