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1288號 財產所有人:劉清富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湖內區 慈濟 183 635.50 18分之2 2,6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為圍子內段707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4月1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有門牌號碼為中正路二段144號、146號、148號及152號建物座落其上,部分為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土地上之建物均為共有人所有;另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上開
(續上頁)
土地上有第三人興建之鐵皮屋一棟,並種有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