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4054號 財產所有人:傅錦仁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美濃區 | 龍廣 | 11 | 3660.09 | 全部 | 4,224,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為龍肚段二小段4-2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24,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45,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及部分梯田(現無人耕作),又債務人之妹妹在場表示11地號土地現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