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7946號 財產所有人:李逸凡即賴靜晴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第四頁 |
1 | 苗栗縣 | 卓蘭鎮 大坪林 290-1 31091 | 5分之1 3,072,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2 | 苗栗縣 | 卓蘭鎮 大坪林 290-2 834 5分之1 77,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民國113年4月2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290-1地號土地有部分道路、部分果樹,其餘為雜林。290-2地號土地有部分道路,其餘為果樹。 二、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4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