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2198號 財產所有人:高秀美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花蓮縣 卓溪鄉 卓溪 132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1970 3分之1 40,000元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2 花蓮縣 卓溪鄉 卓溪 286 農牧用地河川區5686 3分之1 110,000元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部分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花蓮縣 卓溪鄉 卓溪 685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3810 3分之1 70,000元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於本院112年12月13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132地號土地未臨路,土地上為雜草林;286地號土地上有一廢棄羊舍,附近有兩個高壓電塔,上開羊舍非本件執行標的範圍,所有權及站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685地號土地未臨路,上有種樹。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五、132及685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續上頁)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