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2061號 財產所有人:林䭲蒽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安南區 安東 1270 299.25 | 7000分之211113,000元 | |||||
備考 | 住一住宅區 | |||||||
2 | 臺南市 | 安南區 安東 1276 117.12 168分之5 57,000元 | ||||||
備考 | 住一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為安和路一段52巷之巷道,編號2土地為數棟屋前鐵皮屋、部分道路。另據鑑價報告指出,編號1、2土地為住宅區,部分安和路一段52巷之道路,部分建物坐落。前述地上物/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第四頁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五、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一至四號標匭內。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如股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22061號 財產所有人:林䭲蒽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永康區 南工 173 148.01 | 100分之3 139,000元 | ||||||
備考 住二第二種住宅區。 | ||||||||
2 | 臺南市 永康區 南工 180 52.05 100分之3 36,000元 | |||||||
備考 道路用地。 | ||||||||
3 | 臺南市 永康區 南新 506 1254.04 56分之1 512,000元 | |||||||
備考 住二第二種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編號1、2、3土地均為巷道。另據鑑價報告指出,編號1、2土地相連,編號2土地為道路用地,編號1土地現況為道路、部分搭設鐵棚,編號3土地為五福街82巷。前述地上物/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8,000元。 |
(續上頁)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五、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臺南市永康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拍賣之編號2土地使用分區為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以徵收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核准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一至四號標匭內。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如股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22061號
土
臺南市
永康區
永康區
南工段 小段 180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36,000 元
15坪(52.05平方公尺) x 100分之3 不點交 乙
15坪(52.05平方公尺) x 100分之3 不點交 乙
拍賣總底價
687,000
687,000
土
臺南市
安南區
安南區
安東段 小段 1270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13,000 元
90坪(299.25平方公尺) x 7000分之211 不點交 甲
90坪(299.25平方公尺) x 7000分之211 不點交 甲
拍賣總底價
170,000
170,000
土
臺南市
永康區
永康區
南工段 小段 173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39,000 元
44坪(148.01平方公尺) x 100分之3 不點交 乙
44坪(148.01平方公尺) x 100分之3 不點交 乙
拍賣總底價
687,000
687,000
土
臺南市
永康區
永康區
南新段 小段 506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512,000 元
379坪(1254.04平方公尺) x 56分之1 不點交 乙
379坪(1254.04平方公尺) x 56分之1 不點交 乙
拍賣總底價
687,000
687,000
土
臺南市
安南區
安南區
安東段 小段 1276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57,000 元
35坪(117.12平方公尺) x 168分之5 不點交 甲
35坪(117.12平方公尺) x 168分之5 不點交 甲
拍賣總底價
170,000
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