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8511號 財產所有人:張雪琴即何文育之繼承人、何智凱即何文育之繼承人、何智傑即何文育之繼承人、何依倩即何文育之繼承人、何乾富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 民雄鄉 中央 214 458.04 | 詳備考欄 50,000元 | |||||
備考 | 所有權人張雪琴即何文育之繼承人權利範圍30分之1、何智凱即何文育之繼承人權利範圍30分之1、何智傑即何文育之繼承人權利範圍30分之1、何依倩即何文育之繼承人權利範圍30分之1、何乾富權利範圍30分之4 | |||||||
2 | 嘉義縣 | 民雄鄉 中央 215 108.02 詳備考欄 24,000元 | ||||||
備考 | 所有權人張雪琴即何文育之繼承人權利範圍15分之1、何智凱即何文育之繼承人權利範圍15分之1、何智傑即何文育之繼承人權利範圍15分之1、何依倩即何文育之繼承人權利範圍15分之1、何乾富權利範圍15分之4 | |||||||
3 | 嘉義縣 | 民雄鄉 雙援 94 1135.00 詳備考欄 339,000元 | ||||||
備考 | 所有權人張雪琴即何文育之繼承人權利範圍300分之1、何智凱即何文育之繼承人權利範圍300分之1、何智傑即何文育之繼承人權利範圍300分之13、何依倩即何文育之繼承人權利範圍300分之1、何乾富權利範圍75分之4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3,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214、215地號土地,均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五、全部地號之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六、拍賣214、215地號土地係供作道路使用。 七、本件94地號土地上有建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