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29838號 財產所有人:陳陽即陳麒勝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桃園區 | 桃園 | 長美 | 42-5 | 87 | 144分之19 | 1,303,000元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為民權路99巷10號,惟地政人員表示無法辨識該建物是否為原31建號建物。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謄本記載其上有一土造建物(同段31建號),惟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稱無法確認該建物之位置,無法測量,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建物與土地間之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 |||||||
第三頁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1,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如有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或其他優先承買權相關規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法院審核許可後,則有優先承買權;又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法院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屬桃園都市計畫之商業區(以上使用分區僅供參考,確切之使用分區仍以持最新地籍圖申請核發為準),至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限制等之限制規定(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逕洽都市計劃主管機關或需地機關查詢,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事由請求撤銷拍定。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