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1776號 財產所有人:李甄真即陳靜慧即陳育倫之繼承人、李郡妤即陳育倫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佳里區 | 永興 | 625 | 550 | 3分之1 | 1,127,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李甄真、李郡妤公同共有3分之1。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於現場查封時,土地上有建物(無門牌)坐落,部分土地經種植作物。另依鑑定報告記載:現況上有建物坐落,須經由他人土地通行。上開建物及作物占有使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證。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如有建物、定著物、農作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6,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份,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惟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續上頁)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