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45847號 財產所有人:王峻潭、林泰山、蔡林鳳珠、林鳳雀、林鳳綢、王國龍、王楊采妘即王國卿之繼承人、王宥薰即王國卿之繼承人、王滋涵即王國卿之繼承人、王若羚即王國卿之繼承人、王國銘、王國緯即王國柱、陳王美雲、王美雪、王詠銨、黃瑞德、黃巧玲、黃彩娟、林雍順、林煜棠、林怡君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善化區 善西 98 133.81 公同共有3分之1659,000元
備考 使用分區:住宅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8地號上現有一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況上有鐵皮建物,須經由他人土地通行。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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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2,000元。
四、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另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惟於民法第824條規定之共有人不行使上開優先承買權時,其他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6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