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9949號 財產所有人:林劭任即王淑蕙即林賜華之繼承人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瑞芳區 | 三爪子 | 柴寮子 | 363 | 191326 | 24分之1 | 5,044,000元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民國113年1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63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瑞芳區侯硐路1之1號建物西南方約94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本件標的363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得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