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9069號 財產所有人:邱幸香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瑞芳區 九份 373 1911.34 4分之1 1,904,000元
備考
2 新北市 瑞芳區 九份 374 123.03 4分之1 125,000元
備考
3 新北市 瑞芳區 九份 375 398.19 4分之1 402,000元
備考
4 新北市 瑞芳區 九份 643 258.18 4分之1 263,000元
備考
(續上頁)
5 新北市 瑞芳區 九份 458 499.17 4分之1 504,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僅拍賣應有部分,未查有債務人實際占有使用之特定區域,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依序位於新北市海濱隧道(近蝙蝠洞公園牌樓處)出口東南方153公尺、248公尺、280公尺、310公尺、340公尺處,現況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復依鑑價報告記載,據估價師現勘,標的位於瑞芳區第18公墓與金石安樂園殯葬用地間。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9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