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4383號 財產所有人:李政魁即李駿泰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頭份市 | 濫坑 | 320-1 | 4684.00 | 9368分之 | 3,904,000元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2485 | ||||||||
備考 |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 | 苗栗縣 | 頭份市 濫坑 322-3 1025.00 1025分之194448,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院於113年1月1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322-3地號為雜木林、雜草地、坡地,320-1地號為稻田、部分道路。 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71,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