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1年司執字069571號 財產所有人:陳明瑞即陳清文之繼承人、陳玉如即陳清文之繼承人、蔣咸青即陳清文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大樹區 田寮 562 3445.95 | 全部 2,304,000元 | |||||
備考 | 公同共有 | |||||||
2 | 高雄市 | 大樹區 田寮 564 20340.55 全部 13,543,000元 | ||||||
備考 | 公同共有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均按現狀點交。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欄所示。 | |||||||
第三頁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84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7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均為雜樹,不臨路。據假扣押債權人在場稱為債務人自用。嗣於民國113年3月5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562、564地號土地皆為雜木林,562地號土地無路可達。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屬都市計畫外,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不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