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8835號 財產所有人:吳珮如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萬里區 下萬里加投焿子坪頂36 1174 20分之1 145,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2年11月2日至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6地號土地位於編號505158號電線桿西北方約315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現在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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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三、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元。
四、本件按甲、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028835號 財產所有人:吳珮如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萬里區 下萬里加投磺溪子 57 383 15分之1 63,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2年11月2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地號土地位於編號505112號電線桿西方約32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其上有一棟無門牌廢棄無人居住磚造平房全部坐落其上。」。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三、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元。
四、本件按甲、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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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八、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