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0761號 財產所有人:張慧萍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深坑區 昇高 1089 1751.00 | 112分之3 50,000元 | |||||
備考 | ||||||||
2 | 新北市 | 深坑區 昇高 1113 2870.73 112分之3 81,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1089地號上有昇高坑福德宮坐落,其餘則位於福德宮西南側之雜木林與福德宮前部分水泥舖設道路,土地使用分區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二、1113地號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541368之路燈南側約6公尺處之雜木林,地上有一座墳墓,部分為道路用地(昇高坑路42巷),土地使用分區為山 | |||||||
第三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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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依拍賣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之土地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