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68751號 財產所有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江國樑、江國忠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三重區 | 德新 | 792 | 373.86 | 全部 | 61,440,000元 | |
備考 | 權利範圍: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2分之1、江國樑:1164分之69、江國忠1164分之69、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林金英)1164分之2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林金雲)1164分之2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林欽德)1164分之2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林金春)1164分之2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林建宏)1164分之2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林建良)1164分之2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林欣慧)1164分之28、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曾紀鴻)1164分之5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林建佑)24分之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林佩錦)24分之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林建邦)24分之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林建作)24分之1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一、拍賣標的現由三重區正德街56號、58號、60號、62號及大同北路61號後半邊房屋占用,其占有權源不明,另地政人員稱:現場鐵捲門未開,不確定正德街54號建物有無部分占用。拍賣標的有建物占用,拍定後不予點交。 二、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前開情形,則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 三、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 四、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復,拍賣標的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五、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函復,新北市三重區1605建號坐落拍賣地號,如有物權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情形,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分離出賣,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份應配屬之基地持份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限),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拍定後應在該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相當處所公告五日。優先承買權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十五日內表示優先承買者,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有合法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無息退還保證金。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七、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使用情形 | 如附註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9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