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7167號 財產所有人:薛文得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田寮區 | 古亭坑 | 3-4 | 5635 | 2分之1 | 519,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未臨道路,其上為雜樹林及山谷,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標的現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移轉時應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辦理。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