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4905號 財產所有人:朱祐宗、蔡廷偉即蔡明志之繼承人、蔡金進、蔡征倚、蔡寶興、蔡寶明、蔡建忠、蔡旺利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彌陀區 塩港 463-7 4419.96 | 全部 13,696,000元 | |||||
備考 | 蔡金進權利範圍3/24、蔡征倚權利範圍13/48、蔡寶興權利範圍1/24、蔡寶明權利範圍1/24、蔡建忠權利範圍3/48、蔡旺利權利範圍3/48、朱祐宗權利範圍3/24、蔡廷偉權利範圍13/48 | |||||||
2 | 高雄市 | 彌陀區 塩港 482-1 10.38 全部 93,000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備考 | 蔡金進權利範圍3/24、蔡征倚權利範圍13/48、蔡寶興權利範圍1/24、蔡寶明權利範圍1/24、蔡建忠權利範圍3/48、蔡旺利權利範圍3/48、朱祐宗權利範圍3/24、蔡廷偉權利範圍13/48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指界時陳稱本件463-7地號土地有魚塭及空地,482-1地號土地係位於光和路102之1號建物旁,現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78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5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均未經鑑界,又其中463-7地號土地魚塭中之魚貨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為變價分割拍賣,依民法第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全體皆有優先購買權,無公告應買程序。 七、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4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