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55723號 財產所有人:張宏漢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平鎮區 | 新勢 | 1047 | 28.55 | 全部 | 1,21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作物耕作,而前揭作物之權利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又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估價報告所載為屬一畸零地,無法單獨開發利用,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2,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農作物,如係基於耕地租用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者,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屬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現況若與查封時不符者,請應買人自行再查明實際情形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再行爭執。 七、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