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4162號 財產所有人:謝嘉霖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 竹北市 | 興崙 | 539 | 106.28 | 4分之1 | 471,1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中華路1巷66弄31號、35號、37號房屋及37號房屋旁無門牌之建物坐落。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1,1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4,3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前案鑑價報告書所附竹北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為變更竹北縣治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108年12月26日)第三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八、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