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61365號 財產所有人:張淑芬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市 | 光復 | 377-19 | 450 | 8分之1 | 1,879,1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為門牌號碼新竹市埔頂路99巷17弄1號至13號前方之巷道路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且係作為供公眾通行之路地,故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79,1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5,9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附新竹市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為變更新竹都市計畫〔新竹(含香山)(東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乙種工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