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助字013735號 財產所有人:林文珍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信義區 祥和 四 426 185 64分之20 225,000元
備考 重測前:三張犁段906地號
2 臺北市 信義區 祥和 四 430-3 359 64分之6 131,000元
備考 分割自:430地號
3 臺北市 信義區 祥和 四 443 3545 64分之12 2,570,000元
備考 重測前:三張犂段861地號
4 臺北市 信義區 祥和 四 169 165 64分之24 239,000元
備考 重測前:三張犂段850地號
5 臺北市 信義區 祥和 四 179-2 15 64分之24 66,000元
備考 分割自:179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179-6地號、179-7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179-2地號土地上部分坐落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0巷475之10號建物;標的169地號土地上坐落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0巷481號建物;標的426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之西南方,約5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430-3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252號西方約1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443地號土地位於信義區信義路5段150巷483號建物之東方約200公尺之雜木林地。標的169、426、430-3及44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標的179-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公共設施用地)。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