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9187號 財產所有人:葉明耀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楊梅區 民豐 239 351.37 4分之1 485,000元
備考 重測前:上陰影窩段52地號。
2 桃園市 楊梅區 民豐 265 219.28 4分之1 3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上陰影窩段53地號。
3 桃園市 楊梅區 民豐 269 195.33 4分之1 271,000元
備考 重測前:上陰影窩段54地號。
4 桃園市 楊梅區 民豐 271 187.06 4分之1 260,000元
備考 重測前:上陰影窩段50地號。
5 桃園市 楊梅區 民豐 273 1300.96 4分之1 1,804,000元
備考 重測前:上陰影窩段56地號。
6 桃園市 楊梅區 民豐 275 541.19 4分之1 749,000元
備考 重測前:上陰影窩段47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均位於員本路618號附近,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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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地號為雜林,其餘土地現均有種植水稻。惟因部分土地面積甚大,地政指界容有誤差或遺漏,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及種植作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6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4,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分甲、乙標進行拍賣程序,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且需待核算完畢,保證金始無息發還,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