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689號 財產所有人:郭芳榮、梁郭秀實、郭秀意、郭秀氣、潘咨延、潘姵喻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旗山區 中溪洲 1123 2552.32 96分之8 2,202,000元
備考 公同共有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續上頁)
料及房屋層數
1 292 高雄市旗山區中溪洲段1123地號--------------高雄市旗山區中洲路37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層: 62.37二層: 62.37三層: 5.32合計: 130.062分之1 436,000元
備考 公同共有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上有數棟建物(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部分為空地及巷道。
標的建物為二層樓建物,屋頂有一屋突,屋況老舊,樓梯間有明顯壁癌痕跡,一樓有擺設理髮器具,門口並置有華興家庭理髮之旗幟。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陳錦淑在場稱,標的建物係伊向債務人郭芳榮承租,現為不定期租約,每月租金新台幣3,000元,目前由伊作為髮廊使用,該屋並未發生過火災或非自然死亡情事,惟有淹水過,且有嚴重淹水情形。另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部分為共有人占有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除標的建物外,其餘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如土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房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除標的建物外,其上之其餘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本件拍賣標的於拍定後倘所有權人相異之人時,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另依第838條之1之規定,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減價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