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7266號 財產所有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胡金中、張如霞、胡文郁、胡文娟、胡皓金、胡瑞金、賴欣煌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新屋區 社子 55-3 32 全部 419,000元
備考
2 桃園市 新屋區 社子 55-5 48 全部 628,000元
備考
3 桃園市 新屋區 社子 55-8 168 全部 2,188,000元
(續上頁)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均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土地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於桃園市新屋區興福路333巷55號建物周圍,無對外聯繫道路(須經由他人土地始能到達),部分為雜林、部分為上開建物所占用,據債權人查報稱建物納稅義務人為第三人胡o金,其配偶表示係50年前先輩無償借用土地於其上興建房屋,而其餘債務人即共有人表示建物所有人及其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均不明,又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拍定後均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3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7,000元。
四、拍賣標的之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執行,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若共有人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