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2303號 財產所有人:王泳棋即王秋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後龍鎮 龍城 484 3731.68 8分之1 410,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484地號部分面積種植香蕉、時蔬,部分面積為田地、雜草。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土地如有種植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土地:(一)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三)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耕地承租人。2.土地共有人。
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四)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2303號 財產所有人:王泳棋即王秋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後龍鎮 龍城 518 5003.56 8分之1 216,000元備考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518地號現為雜木林、空地、道路,其上有一棟加強磚造建物(門牌後龍鎮龍坑里後龍底8之1號)、另一棟磚造瓦房則無門牌。惟實際情形請投標
(續上頁)
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一)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三)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 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四)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