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150號 財產所有人:邱華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公館鄉 義民 647 4511.45 36分之1 108,000元
(續上頁)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2 苗栗縣 公館鄉 義民 643 3481.25 36分之1 83,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3 苗栗縣 公館鄉 義民 842 2220.52 36分之1 52,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4 苗栗縣 公館鄉 義民 865 1498.41 36分之1 36,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5 苗栗縣 公館鄉 義民 867 1410.16 36分之1 34,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2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647、643地號為耕地,現無作物;842地號部分菜園、道路、雜草;865地號部分菜園、雜草;867地號有一無門牌之鐵皮屋、鐵皮農舍,其餘為雜草、雜樹。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土地:(一)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三)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四)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或耕地承租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五)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六)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