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2924號 財產所有人:劉昭煒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社頭鄉 | 新厝 | 192 | 777.15 | 4分之1 | 435,2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湳底段新厝子小段26-12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巷道(私設道路)及空地,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5,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保證金新台幣:87,100元。 三、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依謄本所示,土地已提供興建農舍,據田中地政事務所函稱: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及內政部年1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5211號函釋,提供興建農舍之土地拍賣或移轉時,農舍之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請應買人注意。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五、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