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60409號 財產所有人:張文聰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旗山區 三和 1064 61.68 全部 154,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000元。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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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064地號土地上有一間磚造平房(無門牌)。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位於旗山區旗南一路與武鹿巷之西側,近鄰武鹿坑九龍宮,現況坐落兩間磚造建物,建物破舊現無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