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75628號 財產所有人:鄭文財、王憲倫、王義勝、王素玫、鄭淑香、鄭淑嬌、鄭采鳳、江秀娟、江麗雯、江明鋒、江明坤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湖內區 正義 141 1179.63 18分之16 2,196,000元
備考 鄭文財1/18、王憲倫1/18、王義勝1/18、王素玫1/18、鄭淑香1/6、鄭淑嬌1/6、鄭采鳳1/6、(江秀娟、江麗雯、江明鋒、江明坤)公同共有1/6
(續上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5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草、雜樹,未臨路,需自鄰地進入,其上有三座墳墓,惟鄰地工廠負責人稱應有五座墳墓(其中二座遭雜樹遮擋,無法確認),另債權人陳報其上墳墓非聲請執行標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未臨路,且其上有墳墓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