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75628號 財產所有人:鄭文財、王憲倫、王義勝、王素玫、鄭淑香、鄭淑嬌、鄭采鳳、江秀娟、江麗雯、江明鋒、江明坤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湖內區 | 正義 | 141 | 1179.63 | 18分之16 | 2,196,000元 | |
備考 | 鄭文財1/18、王憲倫1/18、王義勝1/18、王素玫1/18、鄭淑香1/6、鄭淑嬌1/6、鄭采鳳1/6、(江秀娟、江麗雯、江明鋒、江明坤)公同共有1/6 |
(續上頁)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5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草、雜樹,未臨路,需自鄰地進入,其上有三座墳墓,惟鄰地工廠負責人稱應有五座墳墓(其中二座遭雜樹遮擋,無法確認),另債權人陳報其上墳墓非聲請執行標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未臨路,且其上有墳墓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