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9470號 財產所有人:洪介宇、魏亞明、許茂億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中市 | 烏日區 | 新北里 | 6 | 1030.45 | 全部(洪介宇占1000分之222、魏亞明占1000分之333、許茂 | 6,9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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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億占1000分之445) | ||||||||
備考 | 因分割增加地號:54-17、6-1、6-2地號,重測前:喀哩段54地號 | |||||||
2 | 臺中市 | 烏日區 新北里 7 34.42 全部(洪介宇占1000分之222、魏亞明占1000分之333、許茂億占1000分之445)350,000元 | ||||||
備考 | 因分割增加地號:7-1、7-2地號,重測前:喀哩段54-17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詳備註欄。 | |||||||
備註 |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土地1(6地號):690萬元。 土地2(7地號):35萬元。 合計:725萬元。 保證金:218萬元。 二、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 三、拍賣土地1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土地2為交通用地。土地1部分空地,部分種植果樹及搭設棚架,土地2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拍定後如須點交,依現況點交。 四、本件拍賣土地1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五、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 七、本件執行程序為變價分割共有物,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 割共有物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