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9470號 財產所有人:洪介宇、魏亞明、許茂億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烏日區 新北里 6 1030.45 全部(洪介宇占1000分之222、魏亞明占1000分之333、許茂6,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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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占1000分之445)
備考 因分割增加地號:54-17、6-1、6-2地號,重測前:喀哩段54地號
2 臺中市 烏日區 新北里 7 34.42 全部(洪介宇占1000分之222、魏亞明占1000分之333、許茂億占1000分之445)350,000元
備考 因分割增加地號:7-1、7-2地號,重測前:喀哩段54-17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詳備註欄。
備註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土地1(6地號):690萬元。
土地2(7地號):35萬元。
合計:725萬元。
保證金:218萬元。
二、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
三、拍賣土地1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土地2為交通用地。土地1部分空地,部分種植果樹及搭設棚架,土地2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拍定後如須點交,依現況點交。
四、本件拍賣土地1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五、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
七、本件執行程序為變價分割共有物,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 割共有物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