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963號 財產所有人:潘羿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平溪區 | 石底 | 薯榔寮 | 54-38 | 2670 | 15分之1 | 89,000元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僅拍賣應有部分,未查有債務人現實占用之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新北市平溪區靜安路二段63號薯榔寮市民活動中心東方約12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靠路側有一小菜圃。復據債權人陳報,該地上物係由何人耕種及使用土地權源均未明。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