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963號 財產所有人:潘羿均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 薯榔寮 54-38 2670 15分之1 89,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僅拍賣應有部分,未查有債務人現實占用之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新北市平溪區靜安路二段63號薯榔寮市民活動中心東方約12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靠路側有一小菜圃。復據債權人陳報,該地上物係由何人耕種及使用土地權源均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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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