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18536號 財產所有人:陳賢功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光復鄉 | 大安 | 957-14 | 383.67 | 27分之1 113,000元 | |||||||||
備考 | 原住民保留地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查封2241 | 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段957-14地號--------------花蓮縣光復鄉林森路225號 | 加強磚造、鐵皮 | 一層: 121.31門廊: 2.99合計: 124.3 | 雨遮(加強磚造、鐵皮)(9)30分之1 16,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門牌號碼光復鄉大華村林森路225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座落於大安段957之14地號上。據在場共有人陳稱,房屋現由其居住使用,僅一房間有稍微漏水情形,颱風天房屋後方水溝水滿溢出來,會造成淹水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三、本標2241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其中11.7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956之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四、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光復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 |||||||||||
備註 |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五、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標別: B | |||||||||||
112年司執字018536號 財產所有人:陳賢功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光復鄉 | 阿托莫 | 966 | 農牧用地 | 一般農業區 | 2217.17 | 27分之1 | 68,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雜草地,其上無農作物及地上物。另依卷內所附航照圖(空照圖)觀之,該地並未直接面臨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4,000元。 五、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