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助字006967號 財產所有人:陳淑芳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觀音區 塔腳 514 2647.71 3分之1 3,277,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1月17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土地為觀音區塔腳二路50號旁之雜草地及部分道路。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附近有公墓,投標人應自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協議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7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6,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第三頁
(續上頁)
五、本件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拍賣標的為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賣標的係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票軌,否則投標無效。
九、本件拍賣標的部分供道路使用,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