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79573號 財產所有人:李張秀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北市 | 萬華區 | 莒光 | 一 | 721 | 157 | 1000分之66 | 1,380,000元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721地號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85巷16之1號建物坐落,及16號、16之1號間之部分巷道。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倘有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聲明願以拍定價格優先承購債務人之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11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3月1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 | |||||||
第三頁 |
1126089805號函,721地號土地係75使字第1162號使用執照(74建字第48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 ||||||||
標別: 乙 | ||||||||
112年司執字179573號 財產所有人:李朝根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北市 萬華區 莒光 一 722 8 | 1000分之266161,000元 | ||||||
備考 | ||||||||
2 | 臺北市 萬華區 莒光 一 726 5 1000分之266101,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722地號位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85巷18弄巷道,靠近萬大路85巷20弄2號建物之牆面增建物之梯形土地;726地號位於萬大路85巷18弄2號建物與萬大路20巷6號建物中間往東側之梯形缺角地,上有部分增建,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3月1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89805號函,722、726地號土地係58使字第1569號使用執照(57建(雙園)(汕)字第2號建造執照),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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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