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81690號 財產所有人:徐栢彰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龍井區 三德 1087 493 576分之1 32,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附表各標別分別標價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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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元,以價格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據地政人員及鑑定報告所示,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部分供道路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無他項權利設定。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八、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部分,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人自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拍賣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意。
標別: 2
112年司執字181690號 財產所有人:徐栢彰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龍井區 三德 1088 638 768分之5 122,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附表各標別分別標價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2,000元,以價格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據地政人員及鑑定報告所示,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部分供道路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無他項權利設定。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八、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部分,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人自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
拍賣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意。
標別: 3
112年司執字181690號 財產所有人:徐栢彰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龍井區 三德 1089 629 768分之5 122,000元
備考
2 臺中市 龍井區 三德 1090 1216 768分之5 231,000元
備考
3 臺中市 龍井區 三德 1090-1 6 768分之5 7,000元
備考
4 臺中市 龍井區 三德 1091 472 768分之5 90,000元
備考
5 臺中市 龍井區 三德 1092 1042 768分之5 199,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附表各標別分別標價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5,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據地政人員及鑑定報告所示,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部分供道路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均無他項權利設定。
七、本件拍賣土地1089、1090、1091及1092地號之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1090-1地號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
八、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部分,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人自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拍賣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意。